第五条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第六条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七条主管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第八条基本情况:泉州工艺美术职业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备案、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泉州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学院地处“福建省最适宜人居住的地方”、“福建省最佳旅游目的地”之称的泉州德化,交通便捷,与全省各地市均有高速公路相连接。校园环境优美,是“福建省花园式学校”。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
第十条学校成立招生监察小组,负责全程监督、规范招生行为和处理各类招生投诉。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2018年我校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和各省教育考试院编印的招生计划本上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做到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不合格不予录取: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参加邪教组织的;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第十四条执行现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五条录取批次为艺术类专科批、高职(专科)批。
第十六条投档比例按照各省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执行。
第十七条执行省级招委会制定的有关加分、降分政策。
第十八条非艺术类进档考生原则上按考生文考总分高低择优录取,艺术类进档考生原则上按综合考分高低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专业调剂(除福建省外)依照各省规定按总分高低择优录取。专业实行大类招生的,考生按专业大类填报录取,经过一段时间学习后根据学生意愿、学业成绩等再在大类中选择具体专业。
第二十条常规志愿录取后仍有专业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则进行征求志愿。征求志愿录取时按照总分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录取结果将在学院网站上公布,以省考试院公布结果为准。
第二十一条录取通知书实施校长签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