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做到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不合格不予录取: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参加邪教组织的;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第十四条执行现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五条录取批次为艺术类专科批、高职(专科)批。
第十六条投档比例按照各省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执行。
第十七条执行各省级招委会制定的有关加分、降分政策。
第十八条非艺术类进档考生原则上按考生文考总分高低择优录取,艺术类进档考生原则上执行相应省份录取规则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专业调剂依照考生志愿顺序按总分高低择优录取。专业实行大类招生的,考生按专业大类填报录取,经过一段时间学习后根据学生意愿、学业成绩等再在大类中选择具体专业。
第二十条常规志愿录取后仍有专业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则进行征求志愿。征求志愿录取时按照总分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录取结果将在学院网站上公布,以各省考试院公布结果为准。
第二十一条录取通知书实施校长签发制。
第六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2020年我院新生收费项目、标准按闽价费[2012]字356号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退费办法按闽价〔2005〕费435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收费项目、标准:2020年我院新生收费项目、标准严格按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退费办法按闽价费〔2005〕435号文件执行。
学费:普通类、财经类6000元/学年,艺术类7200元/学年。
住宿费:970元/学年
代办费:500元/学年(多还少补)。
第七章奖、助学金设置
第二十四条奖学金:
1.助学金: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下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及时发放国家助学金,不让任何一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2.奖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