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执行现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五条录取批次为艺术类专科批、高职(专科)批。
第十六条投档比例按照各省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执行。
第十七条执行省级招委会制定的有关加分、降分政策。
第十八条非艺术类进档考生原则上按考生文考总分高低择优录取,艺术类进档考生原则上按综合考分高低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专业调剂(除福建省外)依照各省规定按总分高低择优录取。专业实行大类招生的,考生按专业大类填报录取,经过一段时间学习后根据学生意愿、学业成绩等再在大类中选择具体专业。
第二十条常规志愿录取后仍有专业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则进行征求志愿。征求志愿录取时按照总分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录取结果将在学院网站上公布,以省考试院公布结果为准。
第二十一条录取通知书实施校长签发制。
第六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2018年我院新生收费项目、标准按按闽价费[2012]字356号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退费办法按闽价〔2005〕费435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学费:艺术类、计算机类专业7200元/学年,其他专业6000元/学年。
第二十四条住宿费:900元/学年。
第二十五条代办费(书籍资料费等):500元/学年(多还少补)。
第七章奖、助学金设置
第二十六条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下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及时发放国家奖学金(8000元/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学年)。
(2)学校奖学金:
A.专业学习奖学金 一等奖奖金1000元/学年(占学生总数5%);二等奖奖金800元/学年(占学生总数10%);三等奖奖金400元/学年(占学生总数10%)。
B.精神文明和社会工作奖学金 奖金500元/学年(占学生总数5%)。
第二十七条助学金: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下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及时发放国家助学金,不让任何一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