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
第八条 主管部门:甘肃省教育厅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
第九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研究招生相关政策,协调有关部门拟定招生计划,组织实施招生录取,讨论决定招生中的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院长、分管院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并常设招生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招生就业处。
第十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招生督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并加强对招生录取过程中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以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学院建立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将责任明确到岗位、具体落实到人。
第十三条 学院具体招生工作人员由招生领导小组抽调教务处和网络信息中心等部门有招生资格的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 招生办公室要认真贯彻教育部和省上有关招生工作文件精神,对选定的招生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做到先培训、后上岗,增强依法执招的意识,确保学院招生工作公平、有序、顺利地进行。
第四章 录 取
第十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实行“省教育考试院监督,院校负责”的录取体制。
第十六条 学院综合评价录取工作,按照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分别从高分到低分排定位次,按照位次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学院普高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分数优先、志愿优先,依据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及遗留问题的处理。
第十八条 中职升学考试招生录取按照招生的专业类别(农林牧渔类、医药卫生类、工业类、土木水利类、信息技术类、财经商贸类、旅游服务类、教育与文化艺术类)成绩,分别从高分到低分排定位次,按照位次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 根据学院专业设置,招生录取工作依照各省级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安排,一般安排在专科批次、高职高专批次、综合评价录取时段进行。
第二十条 各省级招生委员会按教育部统一规定,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照顾政策,学院原则上均予以认可并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当批次控制分数线上第一志愿考生较多时,按第一志愿专业分数由高到低录取,录取满额后;按第二志愿分数由高到低录取,以此类推。当批次控制分数线上第一志愿考生录取不足时,按分数由高到低录取第二志愿考生,第二志愿考生不足时,按分数由高到低录取其他志愿考生。
第二十二条 学院每年将通过有关新闻媒体、互联网、考生所在地招生办或毕业学校等渠道向社会各界和广大考生公布招生专业、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招生录取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