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特殊专业体检及要求)。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十三条 考核方式:全国普通高考。
第十四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我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市、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学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并经考试院审核。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进行录取,若平行志愿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录取或者按各省规定参加其他志愿录取。
第十八条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 录取办法
(一)录取原则:对进档考生的录取采用“志愿优先(即志愿清)”的录取办法,以高考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按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择优录取。如该专业已经录满,则将同专业组中其他专业计划调整至该专业。如投档人数多于招生计划数,则按照高考投档分从高到底排序,排序超过招生计划数的考生将予以退档。艺术类考生投档分按照美术类专业考试成绩与高考总成绩总和计算,如果省级主管部门对艺术类专业总分构成比例有特殊要求,则以省级主管部门要求为准。
(二)同分录取原则:
(1)实行高考改革试点的省份,当投档分相同时,首选科目为历史的,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进行专业录取;首选科目为物理的,依次按照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进行专业录取;若仍相同,则依照首选科目单科成绩从高到低进行专业录取。
(2)未实行高考改革试点的省份,当投档分相同时,文科考生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进行专业录取;理科考生依次按照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进行专业录取。
第二十条 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前身是连云港职业大学,1983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成立;1999年3月,连云港职业大学与连云港市职教中心合并,更名为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建院之初,学院与全国一百多所职业大学率先举起了“高等职业教育”的旗帜,实现了“办起来”的历史性飞跃。2008年,学院搬入连云港市科教园区,建成了千亩美丽校园,办学条件和资源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铸就了“大起来”的历史性跨越。2017年学院召开第二次党代会,提出建设“区域知名、业界有名、特色鲜明高职院校”的奋斗目标,开启了“强起来”的历史新征程。2020年,学院首次实现高职在院生万人办学规模,办学特色进一步彰显。全院上下正聚力提升学院办学综合实力,全力推动学院高质量改革发展,致力建设文明和谐最美校园,不断奏响学院高质发展的奋进强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