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学校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九条 考生注意事项:
1.英语教育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新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教学语种。
2.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体检不符合专业要求的考生,应慎重填报相关专业。
3.艺术体育类专业,我校采取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双上线,进档考生以专业成绩总分排序审录;若专业成绩总分相同,按文化统考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审录;若文化统考总成绩相同,则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的单科成绩,分数高者优先录取。
4.普通类专业,若投档成绩相同时,文科按照语文、文综、数学、英语成绩顺序依次比较,分数高者优先录取。即,投档成绩相同时,先比较语文单科成绩,分数高者优先录取;若语文成绩仍相同,则比较文综成绩,分数高者优先录取;以此类推。理科按照数学、理综、语文、英语成绩顺序依次比较,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即,投档成绩相同时,先比较数学单科成绩,分数高者优先录取;若数学成绩仍相同,则比较理综成绩,分数高者优先录取;以此类推。
5.根据川教[2010]26号文件规定,患有以下疾病者视为教师资格人员体检不合格:肝硬化、慢性肝炎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此类考生慎报学前教育、早期教育专业。
第二十条 录取结果公布:通过教育部批准计划招生的省教育考试院、四川省内各市、州招办、学校官网公布录取结果。
第二十一条 保证新生质量:根据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地区、原单位,并上报相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新生须在录取通知书注明的报到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高考准考证、身份证到校报到,逾期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为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确保每位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学校建立了学生资助帮扶体系,包括生源地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校级助学金、勤工助学岗位、其他政策性的学费减免等。
第二十四条 收费标准: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四川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学校招生就业处
联系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教育园区教育西路16号邮政编码:621000
咨询电话:0816-3661357、3662588
传真:0816-3662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