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以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招生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录取原则:遵循教育部及各省区市招生录取政策,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1.提档比例:依据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比例提档。
2.在山东、浙江、北京等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市录取时,学校各专业均不提选考科目要求,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和高考总成绩,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对进档考生依次录取,不再进行专业调剂;在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录取时,对于进档考生,依据专业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按照高考总成绩从高到低择优进行录取,即当第一专业志愿不能够满足时,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投档,依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并服从专业调剂,将被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则予以退档。专业录取时各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
3.高考附加分:依据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执行。
4.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网站,学校网站,录取通知书等。
5.新生复查:新生入校后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新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学费和住宿费按照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统一核定的标准执行,根据规定学校各专业学费为5000元/年,依据不同住宿条件住宿费为800元至1200元/年。如学费标准有调整,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依照国家有关政策,针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建立“奖、贷、勤、助、补”等资助体系,确保学生完成学业。
第十四条学历证书:学生完成学业后,由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颁发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十五条其他要求
1.外语语种:各专业不限制应试语种,但我校公共外语为英语。
2.男女生比例:所有专业录取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3.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统一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隐瞒既往病史或有其他舞弊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出将按照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章程由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负责解释。
学校网址:http://www.sepc.edu.cn
咨询电话:0531-82999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