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接受教育部统一领导,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各方面素质,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学院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录取政策和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执行。
1.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2.按照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3.普通类专业录取采用专业优先的方式,对所有进档考生,按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择优录取。
4.报考广告设计与制作专业的考生需参加生源所在省组织的美术专业统考,对文化考试成绩及专业统考成绩均达到省定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照各省的投档办法投档后,学院根据考生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5.对不符合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和专业计划已满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学院同意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主管部门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九条
学院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学院除商务英语、应用英语两个专业要求英语语种外,其他专业均不限语种;学院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教育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条
学院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以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也可登录学院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二十一条
经学院正式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院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院招生部门书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