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书种类:全日制专科学历
第四条 学校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顺沙路6号院 邮编:102206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委员由主管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委员会讨论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负责指导和审定招生政策,并对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进行讨论和决策。
第七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招生办公室是我校专科招生的实施机构,负责处理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理事会、党委和学校行政领导共同成立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对我校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依据教育部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制定学院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学校原则上不单列预留计划。预留计划只用于计划跨省协商环节和未完成计划省际转出转入。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 招生录取规则
1.调档比例:1:1
2.专业分配原则
(1)当遇到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以下规则进行录取:优先录取原始总分高的考生;原始总分相同,专业志愿顺序在前者优先录取;原始总分相同、专业志愿顺序相同,物理科目录取依次以数学、语文、外语成绩的高低为录取顺序,历史科目录取依次以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的高低为录取顺序;如小分仍然相同,则参考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内容。
(2) 艺术类考生录取:文化课,专课成结均达到所在省划定的分数线后,按照省联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总分相同时按照专业成绩排序,若仍相同,按照语、数、外单科成绩先后排序录取。
3.加分政策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以及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4.高考改革省份相关要求
(1)我院在实行高考改革省份的招生录取工作中,按照各省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2)选科要求:3+3模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不提科目要求;3+1+2模式省、自治区、直辖市首选科目物理或历史均可,再选科目不提科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