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学校名称 | 学科名称 | 评估结果 |
1 | 天津工业大学 | 纺织科学与工程 | A+ |
2 | 天津工业大学 | 材料科学与工程 | B- |
3 | 天津工业大学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B- |
4 | 天津工业大学 | 机械工程 | C+ |
5 | 天津工业大学 | 控制科学与工程 | C+ |
6 | 天津工业大学 | 化学工程与技术 | C+ |
7 | 天津工业大学 | 环境科学与工程 | C+ |
8 | 天津工业大学 | 软件工程 | C+ |
9 | 天津工业大学 | 设计学 | C |
10 | 天津工业大学 | 电子科学与技术 | C |
11 | 天津工业大学 | 信息与通信工程 | C |
12 | 天津工业大学 | 管理科学与工程 | C |
13 | 天津工业大学 | 应用经济学 | C- |
14 | 天津工业大学 | 工商管理 | C- |
第十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等原则,执行教育部和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并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成绩为主要依据,实行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我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市),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05%;未实施平行志愿的省(区、市),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20%;录取时,我校将根据各省(区、市)生源状况和预留计划情况适量调整招生计划。
高考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执行所在省(区、市)相关政策。未实施平行志愿的省(区、市),学校录取遵循志愿优先原则,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当各省(区、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数时,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并以此类推。
第十二条 对政策加分以及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原则,按照教育部《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执行。我校普通类专业录取在提档及安排专业时认可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审定的全国性政策加分,艺术类专业录取按我校艺术类招生简章公布的录取原则执行。
第十三条 专业录取原则
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原则,即对同一投档单位的进档考生,先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队,并按排队顺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
在非高考改革省(区、市),当同一投档单位、同一专业(不包括艺术类)考生的投档成绩相同时,按专业志愿顺序排序录取;如专业志愿顺序相同,再根据不同科类: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理科综合成绩进行录取;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文科综合成绩进行专业录取。
对于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北京、天津、河北等省(区、市)的招生录取工作,录取时按照各省(区、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的考生须满足我校选考科目要求;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区、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
考生在填所报专业志愿均未满足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到同一投档单位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对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区、市),其录取原则做如下说明: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定,在内蒙古自治区招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软件工程专业以及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不包括服从志愿)。
第十六条 我校艺术类专业录取,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区、市)相关规定以及《天津工业大学2022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公布的录取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