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焦作大学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焦作大学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焦作大学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录取
第十三条 招生条件: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四条 招生对象:
1. 报名参加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
2. 报名参加2018年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对口升学考试的考生。
第十五条 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六条 录取原则:
1. 按照教育部及各招生省份有关文件精神,对进档考生以投档成绩为依据,由高到低依次安排考生的录取专业,专业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同分的考生按语文成绩、数学成绩、英语成绩进行排序。
2. 艺术类专业在河南招生执行文化课成绩过线,按照省统考专业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其中舞蹈表演专业按照舞蹈项成绩录取,音乐表演专业按照综合项成绩录取,音乐表演(声乐方向)按照声乐项成绩录取。
3. 民族传统体育(太极拳方向)专业的录取批次及科类按照各省政策执行。没有填报此专业志愿的考生,不予录取该专业。
第十七条 我校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八条 男女生比例:招生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九条 体检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
第五章学费及奖助措施
第二十条 学费标准按照河南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1.文史类3300元/年;理工类3600元/年;艺术类5600元/年;体育类:3600元/年。
2.住宿费:600-800元/年/生。
第二十一条 奖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