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清华大学按照考生高考投档分数和专业志愿进行专业录取,对强基计划及特殊类型招生认定结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清华大学在部分省份招收定向生。当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清华大学本科统招批次同科类录取分数线上报考定向生考生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可在清华大学本科统招批次同科类录取分数线下20分之内调阅有定向生报考志愿的考生档案,择优录取。高考改革省份统招批次定向专业同科类录取分数线以该省份物理科目组或物理基础类分数线作为参照。
第十五条
清华大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承担“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脱贫地区学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国家专项计划)招生任务,面向国家确定的实施区域参加全国统考的考生,实行定向招生。国家专项计划实行单报志愿、单设批次、单独划线。录取分数原则上不低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执行其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清华大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与军队联合招收、培养“双学籍”飞行学员。清华大学在军队飞行院校新生中择优录取学生进入“飞行学员班”学习。“飞行学员班”实行综合评价录取综合评价成绩包括高考相对成绩、飞行筛选成绩、心理品质成绩,男、女飞行学员分别排序。“飞行学员班”培养采取“3+1”模式,学生在清华大学先行学习三年后,在军队飞行院校再行学习一年。
第十七条
清华大学保送生、强基计划、高校专项计划(自强计划)、艺术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数学领军计划、数学英才班等特殊类型和国际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的招生工作,执行相应的招生简章等相关规定。我校对高校专项计划(自强计划)和高水平艺术团在第三批高考改革省份的认定政策不进行换算,参照首选科目组(首选物理科目参照物理科目组或物理基础类,首选历史科目参照历史科目组或通用基础类)的统招批次录取分数线进行认定录取。
第十八条
清华大学本科招生体检标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并纳入我校高考录取依据。
第十九条
清华大学普通高考外语类专业仅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清华大学(Tsinghua University),简称“清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位列国家“双一流”A类、“985工程”、“211工程”,入选“2011计划”、“珠峰计划”、“强基计划”、“111计划”,为九校联盟(C9)、松联盟、中国大学校长联谊会、亚洲大学联盟、环太平洋大学联盟、中俄综合性大学联盟、清华—剑桥—MIT低碳大学联盟成员、中国高层次人才培养和科学技术研究的基地,被誉为“红色工程师的摇篮”。
学校前身清华学堂始建于1911年,校名“清华”源于校址“清华园”地名,是晚清政府设立的留美预备学校,其建校的资金源于1908年美国退还的部分庚子赔款。1912年更名为清华学校。1928年更名为国立清华大学。1937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南迁长沙,与国立北京大学、私立南开大学组建国立长沙临时大学,1938年迁至昆明改名为国立西南联合大学。1946年迁回清华园。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清华大学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中国高等院校1952年院系调整后成为多科性工业大学。1978年以来逐步恢复和发展为综合性的研究型大学。
截至2020年12月,清华大学校园面积442.12公顷,建筑面积287.64万平方米;设有21个学院、59教学系,开设有82个本科专业;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50个,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22个,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60个;有教职工15772人,在校生5330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