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学校“专升本”、普通专科专业录取新生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在总部、特色学院、合作办学学院或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学习。
第八条 各专业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按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工作要求,根据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考生对各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十条 学校分省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在招生录取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的招生政策,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二条 进档考生专业安排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及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不设专业级差。投档成绩相同,依次逐项比较高考总分、数学(文/理)、外语、语文、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的成绩,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三条 当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考生服从专业志愿调剂,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安排到尚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报考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其文化考试成绩、专业成绩均要达到云南省艺术类、体育类录取控制线,并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成绩总分较高考生。
第十五条 参加云南省组织的“三校生”高考,报考艺术类本科专业的考生,其文化考试成绩、专业成绩均要达到云南省艺术类录取控制线,并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成绩总分较高考生。
第十六条 报考学校部分专业需参加云南省组织的少数民族语言口语测试且成绩合格。
第十七条 “直过民族班” 计划面向云南省招收普米族、阿昌族、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怒族、布朗族、景颇族、傈僳族、拉祜族、佤族考生。“怒江专项民族班”招收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少数民族考生,“迪庆专项民族班”招收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少数民族考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和“直过民族班”计划录取按照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招生考试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招收应届专科毕业生升学统一招生考试(“专升本”)、 普通高等学校预科班升学考试(“预科升学”)的录取,按照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招生考试院下发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专业男女招生比例不限,政策性加分执行教育部及各省级招办的规定。
第二十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进校后的外语教学语种主要为英语。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规定和上级要求,学校设立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等多元化助学体系给予资助,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只适用于2022年招生工作,自公布起执行。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