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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内蒙古医科大学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内蒙古医科大学负责解释。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内蒙古医科大学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内蒙古自治区的考生执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区外考生按“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专业之间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区外所有省份投档比例均设置为1:1,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相应改革省份录取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内蒙古医科大学认可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高考加分项目;该加分在投档、分专业时均适用。
第十二条 我校开通咨询及申诉渠道,及时回应处理各种问题;建立招生问责制,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三条 英语专业只限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并且英语单科笔试成绩要求详见当年招生简章,其它专业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四条 预科班学生入学就读满一年,成绩合格结业者,根据学生平均学分绩点、综合测评成绩分流到各批次本科专业。
第十五条 各专业均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六条 对于已投档考生排序成绩相同时,首先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优先录取政策;其次对招考科类为文科和蒙授文科的考生,依次按语文(蒙古语文甲或朝鲜语文、下同)、文科综合、外语、文科数学单科成绩择优录取;对招考科类为理科和蒙授理科的考生,依次按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单科成绩择优录取;对招考科类为医学类考生,依次按医学综合、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择优录取;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依次比较数学、选考科目总分、语文、外语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凡考生在填报志愿时未明确表示服从专业调剂者,视为不服从专业调剂。
第十八条 体检标准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
第十九条 考生统考成绩符合录取标准,但体检不符合报考专业要求,对符合其它专业录取要求且服从专业调整者,调剂录取。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按规定进行健康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或被查出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按学籍管理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执行相关省、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