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务处职责为:组织各学院开展转专业工作,确定转专业工作日程,审核各学院转专业工作方案,审批各学院拟转出和转入学生名单等。
(二)各学院职责为:制定本学院转专业工作细则和实施方案,确定各专业转入控制数,制定转专业考核、面试要求;接受学生咨询与报名;报送并公示转专业考核、面试方案,提出拟转出和拟接收学生名单等。
第三章 转专业条件
第四条学生有一次申请转专业机会。学生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在其本科学习年限内的第三学期初向相关院部提出转专业申请:
(一)在学习期间,对拟转入专业有兴趣和专长,且在拟转入专业或专业大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
(1)在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举办的学科竞赛中获奖(国家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省级一等奖排前5名、二等奖、三等奖排前3名)。
(2)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一般本科院校学报、“211”院校主办的非学报类期刊、国家级专业委员会举办的专业期刊、新华文摘索引等省级以上期刊发表与拟转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需提供期刊原件,不含会议论文)。
(3)以成果第一完成人身份在省级及以上正式刊物发表与拟转入专业相关的作品。或在全国性、国际作品展中展览作品。
(4)在拟转入专业相关领域自主创业、成立技术公司,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
(1)退役复学的学生需要转专业的,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病症或生理缺陷(不包括不符合招生体检条件的新生和休学学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由学校根据其身体状况,确定转入专业;
(3)学生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后复学,学校已无学生原所学专业或无原录取专业,可申请转入相关或相近专业。
(三)表现良好且已修课程学习成绩在本专业本年级排名前20%。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从外校转入我校学习;
(二)新生入学未满1学年,本科三年级及以上;
(三)在校期间尚有所修公共课、基础课不及格;
(四)已在所转专业学习;
(五)受记过(含)以上处分,且尚未解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