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无正当理由。
第三条 学生经过一学期或一学年学习,符合以下条件者,可在全校范围内同级申请转专业:
1.按培养计划规定所学课程(除通识教育选修课),本科生平均学分绩点、高职生平均成绩列本专业前20%;
2.无首次考核不合格课程。
第四条 学生经过两学年学习,符合以下条件者,可在同一学科门类相同二级类中同级申请转专业:
1.按培养计划规定所学课程(除通识教育选修课),本科生平均学分绩点列本专业前20%;
2.无首次考核不合格课程。
第五条 因成绩不符合同级转专业者,可申请降级转专业。
第六条 转专业办理程序:
1.每学期第17周,各学院根据现有教学资源情况,提出各专业最多可接纳转专业学生数及考核办法送交教务处。可接纳转专业学生数、转出专业学生数原则上控制在该专业每一年级原学生数的10%内。
2.每学期第18周,教务处汇总后向全校公布各专业所能接纳的学生数及考核办法。
3.每学期第19周,学生填写《浙江海洋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并交所在学院。
4.每学期第1周,学院审核学生转专业资格并签署意见,汇总后送交教务处;教务处分送接收学院;接收学院组织学生参加转专业考核。
5.每学期第2周,接收学院根据当年公布的接收条件和录取原则,择优选拔,确定转专业学生初选名单,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发文公布。
6.每学期第3周,学生到转入学院报到,办理转专业相关手续。
第七条 有关规定:
1.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按转入专业所在年级的培养计划修读课程并进行毕业资格审核。凡未修的课程均应补修,课程补修必须在每学期期中报名,开学第1周办理补修手续;原专业已修而所转入专业未开设的课程,其成绩和学分可转为通识教育选修课的成绩和学分;若已修课程学分低于培养计划的,学分(学时)之差在1个学分(16学时)以内的,成绩绩点达2.5及以上(成绩≥ 75分),则可填写《浙江海洋学院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于学期末提出免修申请,经课程所属教学单位教研室鉴定,分管领导批准,教务处同意,准予免修;若学分(学时)之差超过1个学分(16学时)或成绩绩点小于2.5(成绩<75分),则需重新修读。
2.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专业1次。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从 2010级学生开始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