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我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
第十一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委监察处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专业计划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招生办公室)公布为准。
第十四条 结合学校办学条件和人才需求等情况,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论证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根据教育部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学校在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内编制预留计划,并报主管部门审核、教育部备案,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计划主要发布渠道:一是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二是由学校通过招生简章及学校招生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三是学校官方微信公众号。
第五章 录取
第十六条 录取工作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规定。
第十七条 录取原则:
1、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原则选拔新生。
2、我校严格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布的录取批次及投档原则,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政策加分及成绩,全部进行网上录取。
3、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投档考生中,我校普通类各专业均采用专业志愿优先(专业清),按成绩从高到低(出现并列分时,按语数外成绩排序)的原则录取。当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录到计划未满的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4、我校艺术类、体育类专业,遵循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投档原则,文化分和专业分(专业分使用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统考成绩)均需达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学校对进档考生,采用专业志愿优先、按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录取,当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录到计划未满的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1)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投档考生中,各专业按以下成绩折算方式进行录取:
①广播电视编导专业、音乐学专业、美术学专业、动画专业、动画(合作办学)专业、体育教育专业、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按文化分与专业分相加后的总分从高到低依次择优录取(出现并列分时,依次以专业分、文化总分、语数外分排序)。
②环境设计专业、视觉传达设计专业:按文化分排序从高到低依次择优录取(出现并列分时,依次以专业分、语数外分排序)。
③数字媒体艺术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按专业分×60%与文化分×40%相加后的总分从高到低依次择优录取(出现并列分时,依次以专业分、文化总分、语数外分排序)。
④音乐表演专业:按专业主科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择优录取(出现并列分时,依次以文化总分、语数外分排序)。
(2)内蒙古自治区艺术类考生,依据内蒙古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的规定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按文化分×60%与专业分×40%相加后的总分从高到低依次择优录取(出现并列分时,依次以专业分、文化总分、语数外分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