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学习形式:全日制本科,学制为四年;全日制专科,学制为三年。
8.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云南工商学院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战略、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决策、审议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云南工商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云南工商学院招生工作在学校监察审计处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按照教育部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工作要求及云南省教育厅对各省(区、市),招生计划规模统筹安排,我校分省分专业计划根据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考生对各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
第九条 在各省(区、市)招生计划及专业以当地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学校无预留计划。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按考生的投档分数(含政策性加分)依次择优录取,专业志愿以“专业志愿优先”为原则,充分尊重考生志愿,专业志愿间无分数级差。具体录取方式为:在同一投档批次内,将投档至我校的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分数优先原则依次录取。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录至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认可生源所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二条 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参照生源省份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录取。
第十三条 在高考综合改革省(市)各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各省(市)招生考试院公布为准,相关录取要求按照各省(市)录取工作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认可招生省份该专业(或专业类)统(联)考专业成绩。
第十五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文化、专业成绩双上线情况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考生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者。若与生源地唯一录取规则冲突,则执行生源地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在可满足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时,由于特殊原因,考生自愿申请录取到非第一专业志愿,原则上学校可尊重考生意愿调剂。
第十七条 各专业不受男女比例限制,对应、往届考生一视同仁。
第十八条 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九条 我校航空专业报名要具备以下条件:符合高考报考条件,男身高173cm-185cm,女身高163cm-175cm,且五官端庄,牙齿整齐,面、颈、手部无明显痕迹斑点、无文身、听力正常、口齿清楚、无色盲、无狐臭、无潜在急慢性疾病。考生在报考之前需参加我校在各州、市举行的面试,合格后才能在高考填报志愿时填报航空专业,我校将按照文化成绩择优原则录取。未参加面试的考生,在录取后须补考面试,面试不合格者根据我校专业录取情况调整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