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学校认可各省(区、市)教育厅有关加分或降分的规定。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贷措施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及各项代收费等费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校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核定的标准收费。
第二十三条 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5000元。
第二十四条 助学金:国家助学金分为“一等4400元”、“二等3300元”和“三等2200元”三个档次。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有新生报到“绿色通道”,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办理先入学后缴费手续,同时为已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及时确认信息办理回执(注:凡我省高考录取新生可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当地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确定的录取名单经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即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向招生就业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中意一路160号
招生热线:0731-82766142、82766112
传真:0731-82766112
学校网址:http://www.hnw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c.hnwu.edu.cn/
邮编:410004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转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