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学校招生工作在纪委监察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学校按照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有关工作要求,贯彻落实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优化改革,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学校本科预留计划数不超过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以调节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不平衡情况,认定确有增加计划的必要,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条学校招生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一条学校按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调档比例要求,根据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
第十二条学校认可生源所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三条学校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置专业级差。
第十四条 非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1.湖北省本科: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即按考生高考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到低排序后,依次按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进行录取,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将由我校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投档成绩相同时考生按文化成绩总分、语文、数学、外语排序录取。
2.内蒙古自治区本科、专科:采取“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进行录取,具体规则按照内蒙古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3.湖北省专科及其他省份本科、专科:对进档考生全部遵循一志愿录取。若该省有特殊要求,遵循该省当年公布的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1.艺术类统考
考生专业统(联)考合格, 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下同)达到相应录取控制线者均可填报我校。
(1)美术学类、设计学类:
湖北省按(文化成绩×40%+统考成绩×60%)×2作为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内蒙古自治区按高考文化成绩排序录取。
四川省、陕西省采取文化过线,按统考专业成绩排序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