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文科类专业转入理工类专业者;
4.艺术类、体育类与普通专业互转者;
5.不同招生批次之间跨层次互转者;
6.属于保送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预科升本科、免费师范生、专升本等特殊类别者;
7.非师范类专业转入师范类专业,未达到国家、我市和我校关于师范类专业的基本条件和要求者;
8.在校期间受过处分者;
9.正在休学、保留学籍者;
10.应作降级、退学处理者;
第五条 转学的条件
(一)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申请转学。
1.因患病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
2.申请转学学生当年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同批次录取分数线;
(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3.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生、委培生、免费师范生者;
4. 由外校转入或者有过一次转专业经历者;
5. 休学、保留学籍,或者应予退学者;
6. 在校期间受过处分者;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