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招生的工作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涵盖的主要招生类型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入学考试的学生:含统考录取学生、艺术类考生等。
第三条学校的校名为湖北理工学院(国标代码10920),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注册地址:湖北省黄石市桂林北路16号(邮政编码:435003)。
第四条学校为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大学,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校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六条学校实行招生信息公开,通过湖北理工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zsxx.hbpu.edu.cn)、湖北理工学院主页(http://www.hbpu.edu.cn/)、湖北理工招生(微信公众号)、招生工作处电话:0714-6350612、6359652、6372166、6371957、6356616(兼传真)、招生宣传材料等途径发布招生有关信息、公示录取结果。
第二章招生计划和录取规则
第七条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促进公平公正,提高生源质量,优化生源结构”的原则,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以下简称来源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优质教育资源享有情况、生源质量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来源计划。
第八条学校实行专业招生计划动态平衡机制。对于社会需求量大且生源好的专业,可适当增加招生计划;对基础学科或就业形势好但报考人数少的专业,可采取一定措施予以扶持;对个别社会需求量小、学生报考少的专业,学校可调整其招生计划。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一般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市使用,避免因预留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
第九条学校对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降分政策均予以认可。加、降分以后形成的特征分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依据。
第十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不超过120%。对招生计划量大的省份和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学校可根据生源分布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一条在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原则上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试行大类招生、大类培养,按大类招生录取的考生,录取时不分专业,进校后根据各教学院专业分流方案进行专业分流。
第十三条学校设计类(中外合作办学)、机械类(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四条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
1、考生须参加当地省级招办组织的艺术类统考(联考),且成绩达到规定的要求。
2、对于进档考生,我校在设计类、视觉传达设计(中外合作办学)、动画、音乐学专业录取时,按综合成绩排序,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在综合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在综合成绩和专业成绩都相同的情况下,外语考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综合成绩折算公式:(高考文化课成绩总分÷高考文化课满分)×40 +(专业成绩总分÷专业成绩满分)×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