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7.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应用化学、海洋科学、化学工程与工艺、制药工程、生物科学(基地班)、生物科学类、生物信息学、生物工程、动物医学、动物科学、生态学、生态学(中外合作办学)、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类、食品科学与工程(闽台合作项目)、轻化工程、农学、园艺、园艺(中外合作办学)、植物保护、茶学、林学类、园林、蜂学、农业资源与环境、农业资源与环境(中外合作办学)、水产养殖学、环境工程、环境工程(闽台合作项目)。
8.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动画、交通运输专业。
9.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II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工程管理、工商管理类、财务管理、会计学、会计学(闽台合作项目)、管理科学、商务经济学、人力资源管理、公共管理类、公共事业管理(闽台合作项目)、土地资源管理、农业经济管理类、农林经济管理(中外合作办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00%-120%(部分省份和批次对投档比例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的比例投档)。
第七条 认可符合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委员会认定的政策加分。对于符合政策加分的考生,承认加分投档成绩,并按投档成绩分配专业。
第八条 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范围内,凡投档我校的非美术类考生,我校按照“分数优先”且“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其他考生(其他考生指有专业志愿的考生)”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遵循考生专业志愿进行专业调配,专业志愿间不设专业级差;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以院校专业组为填报单位的志愿,只能在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调剂。内蒙古文理科考生录取时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学校依据各省2022年公布的美术类专业省级统考(联考)涵盖专业范围,认可招生省份相应专业类别省级统考(联考)成绩。凡投档我校的美术类专业考生,专业统考(联考)和文化考试成绩应符合所在省份美术类本科专业有关招生录取规定,我校按照“分数优先”且“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其他考生(其他考生指有专业志愿的考生)”的录取原则,根据相关省份相应批次的投档规则所规定的排序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遵循考生专业志愿进行录取。
第九条相同专业志愿出现同分考生时的录取原则:投档分有体现小数点位次的,按投档分从高到低录取;投档分没有体现位次的,按相关省份规定的平行志愿同分排序规则确定录取顺序;如仍同分的,再参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条 录取到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考生,应有填报该专业志愿,或有填报中外合作办学任一专业并服从专业调剂。闽台合作专业录取时也按此规则执行。
第四章 学籍管理及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读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体检复查后遗留问题的处理,学校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