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生转专业管理工作,切实维护教育公平和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教学、招生工作的校领导和纪检监察审计室、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学生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学校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及操作流程,全面负责组织和协调学生转专业管理工作,遵循相关程序并公示后上报教育厅拟转专业学生名单。
第二条 各学院成立以主要领导负责的转专业工作小组,接受学生咨询和转专业申请,转出学院根据本管理办法,审核申请转专业学生的相关材料,会同学生申请转入学院审核签署意见,汇总上报申请转专业学生材料。
第二章 转专业的条件
第三条 新生报到时,必须按录取专业注册入学,不得申请转专业。
第四条 已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申请转专业的基本条件:
(一)在校学习满一学期;
(二)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的;
(三)符合转入专业对身体条件要求的;
(四)注册手续齐备的;
(五)非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全日制在籍在读学生;
(六)本学期所修的各科成绩全部合格的;
第五条 在满足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转专业前在本专业所修的各科成绩均合格,该专业在籍在读学生中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前10%以内的;
(二)经转出、转入学院认定,教务处审核,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已与转入专业相关的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或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民营、股份制企业签订订单培养协议,毕业后到该单位就业的;
(三)因为身体健康原因,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四)学生休学、申请保留学籍后复学,因学校已无原来所学专业对应年级接收的,可申请转入同类、同一层次相近专业学习;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