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招生工作监督机制:
1、统招工作和单独招生工作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并接受上级领导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和监督,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做到报名条件公开,选拔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公开。
2、凡在单独招生中违规的工作人员及考生,按教育部令第33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考生的违规情况将报省教育考试中心,记入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第七章 收费标准及奖(贷)学金、助困制度
第十条 我院按照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教育厅核定批准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1、学费及住宿费
①学费:学前教育、旅游管理、民族传统技艺专业3100元/年;机械制造与自动化、应用电子技术、材料成型及控制技术、汽车维修与检测技术、绿色食品生产与检验、农产品加工与质量检测、环境监测与控制技术、商务管理、物流管理、社区管理与服务、老年服务与管理、互联网金融、酿酒技术、烹调工艺与营养、市场营销、会计专业3500元/年。
②住宿费:1000元/年。
2、奖学金:
①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
②国家助学金:1000-3000元/年。
3、贷款及特困补助:
经审定的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最高贷款额为5000元/年;学院设有特困补助,并设立多个临时和固定勤工助学岗位。
第八章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院名称及证书种类
第十一条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由青海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颁发经国家教育部学信网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学历证书”。
第九章 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学院地址: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七里店文教路
咨询电话:0972—8639007
邮编:810799
第十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