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职业技能水平评价
根据考生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等级或者参加全国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奖情况评分。具体评分规则详见本章程第十二条。
(四)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考生免文化素质考试,只进行职业适应性测试。
(1)考试方式:60分钟闭卷笔试。
(2)考试内容:重点考察考生的职业素养、职业潜能、职业倾向和综合能力。
(3)试卷分值:200分。
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水平评价办法
请考生于3月27日9时至18时,将身份证、职业资格等级证书或者全国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奖证书复印件(查验原件)交予学院(地点:学院南门)。我院将对证书进行审核,审核通过者予以赋分。未提交复印件(原件)者不予赋分。具体评分规则为:
1、获得初级工级别职业资格证书,折算5分;获得中级工级别职业资格证书,折算15分;获得高级工及以上级别职业资格证书,折算25分。考生拥有多个职业资格证书,只取其中折分最高的。
2、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主办或联办的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并获省级三等奖的考生,折算40分;省级二等奖及以上的考生,折算60分。考生获得多个技能大赛奖项,只取其中折分最高的。
3、职业资格等级证书或者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奖项目须与所填报专业类别相关,否则不予折分赋分。
第十三条 退役士兵考生资格审核
请考生于3月27日9时至18时,将本人身份证、《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户口本复印件(查验原件)以及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证明交予学院(地点:学院南门)。我院将对证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者予以资格认定。未提交复印件(原件)者不予认定。
第八章 录取规则及办法
第十四条 录取成绩
1、普通高中类考生录取成绩=文化素质测试成绩+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
2、普通中职类考生、社会考生录取成绩=文化素质测试成绩+职业技能测试成绩+职业技能水平评价成绩。
3、艺术类考生录取成绩=文化素质测试成绩+职业技能测试成绩+职业技能水平评价成绩。
4、退役士兵考生录取成绩=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