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考核方式:学生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
第十六条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我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市、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学校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体育类等分代码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学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第二十条对江苏省进档考生的录取采用:普通类专业我校将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方式。艺体类考生必须参加江苏省专业统考和文化考试。考生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须达到江苏省控制线,同时七门学业水平测试必修科目成绩中不合格科目不超过三门。考生按“文化分+专业分”的总分择优录取,同分情况下专业分数高者优先。
对江苏省外进档考生的录取采用: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即以进档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安排专业。
第二十一条我校所有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学校根据经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苏价费〔2014〕136号文件)按学年收取费用(币种:人民币)
文科类专业 4700元,
工科类专业 5300元,
体育类专业 4800元,
艺术类专业 6800元,
医药卫生类专业 6200元,
空中乘务专业 5300元,
海外本科直通车专业:8900元。
第二十四条学生公寓住宿费为每学年人民币1200元-1500元(苏价费〔2002〕369号文件)。
第二十五条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