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酒泉职业技术学院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酒泉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决定学校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酒泉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全日制高职(专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纪检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酒泉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高职招生的分省分专业计划,在各省(自治区)官方媒体发布和学校官方网站公布。
第四章报考条件
第十四条 符合各省(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条件、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相应批次录取最低控制线、所在省有招生计划的考生,可报考酒泉职业技术学院。
第五章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 考生通过网上填报志愿,学校分省(自治区)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六条 录取时,实行分数优先尊重志愿。
第十七条 第一志愿未录满专业,录取征集志愿考生,无级差要求。
第十八条 对不能满足其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照顾条件,加分或减分投档的,我院均予以认可,并在高考文化课总分相等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招生计划未完成的情况下,接收征集志愿考生。
第六章学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根据按照甘肃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我省高等中职院校收费问题的通知》(甘发改收费 [2016]1133 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每生每年4500元,住宿费每生每年900元。
第七章其它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学生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评审,获得以上奖(助)学金。家庭贫困学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