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办学地点: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学院东路355号
第十条 学院简介
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区内唯一一所建设类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设建筑工程、经济管理、环境工程、市政工程、设备工程、基础教学、马克思主义教学科研等七个系部和实训中心、科研中心、信息技术三个中心。主要涵盖土木建筑、水利、交通运输专业大类,开设建筑工程技术、土木工程检测技术、建筑材料工程技术、建筑经济信息化管理、工程造价、房地产经营与管理、现代物业管理、市政工程技术、道路与桥梁工程技术、水利水电建筑工程、环境工程技术、给排水工程技术、分析检验技术、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建筑室内设计、园林工程技术、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管理、建筑设备工程技术、建筑电气工程技术、建筑智能化工程技术、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技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技术、城市轨道车辆应用技术、无人机测绘技术等26个专业。学院是宁夏建筑行业人才培养的基地和摇篮,被评为“全国建设人才工作先进单位”,“全国1+X证书制度试点院校”,教育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行业紧缺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自治区示范性高职院校全区大学生就业先进单位”,“自治区文明校园”。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成立以学院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 学院面向全国多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五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领导下统一组织录取。
第十六条 学院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分类录取。
第十七条 学院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八条 学院公共外语为英语。
第十九条 学院认同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原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先对考生进行排位,再依排位逐个对考生按所填报的“平行志愿”中的院校顺序进行检索投档。
考生排位的办法为:将同一科类考生按高考总分(统考成绩总分与政策性照顾分值的总和)从高分到低分排序,高考总分(统考成绩总分与政策性照顾分值的总和)相同时则再按单科顺序及成绩排序。单科顺序的排序原则:文史类为文科综合、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为理科综合、数学、语文、外语。
“平行志愿”实行一次性投档,对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再行征集志愿。“征集志愿”的投档录取仍按“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原则进行。
第五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励和资助
第二十一条 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