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有关人员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设在学校教务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并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原则
第七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以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考试院或者高招办公布信息为准,同时也学校网站上公布。
第八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九条 学校根据各省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和调档分数线。录取时,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学校将根据生源状况和生源质量在相应省份适量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录取专业时,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且其他专业有计划缺额,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业(计划)调剂;如果考生报考专业已经录满且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录取按照分专业招生计划,依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对服从调剂考生进行调剂录取,依旧愿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经省级招办核准备案的考生录取名册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学校公章和院长签字章,与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通过特快专递方式寄送被录取考生。
第十四条 未被录取的考生如果对录取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学校招生监督小组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学校招生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将做出书面答复。
第五章 考生体检标准
第十五条 被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达到有关录取标准的,予以正常录取。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十七条考生被录取后,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愿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发现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新生,将按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及学生资助政策
第十九条 收费标准
1.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