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可参与专业调剂志愿录取,但统一安排在专业志愿录取结束后进行。专业调剂志愿录取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逐个处理。对“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对“服从部分专业调剂”的,按照服从调剂专业志愿的先后顺序录取,仍然不能满足的,作退档处理;对“服从所有专业调剂”的,则随机录取到与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最接近的缺额专业。
第十一条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降)分政策。
第十二条录取结果统一在学院网站上公布,考生可访问学院网站并点击招生专栏查询录取结果。
第十三条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学院录取通知书、身份证等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报到而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新生,做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新生报到入学后,学院将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按广西区物价局和广西区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等。
学费标准:学院独立举办的专业根据不同专业学费按6500-12000元/年收取。
住宿费标准:公寓式按545-1050元/年收取。
(注:以上各项收费如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颁布新收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五章 在校学生奖励或资助项目
第十六条:在校生享受以下奖励及资助项目。
(一)根据学习成绩及大学生综合素质量化考评的表现,享受“学院奖学金”,奖励金额分别为一等奖学金1000元/学期,二等奖学金600元/学期,三等奖学金300元/学期(奖励面约占当年全院学生总数的15%)。
(二)学习勤奋、刻苦,每学期学习成绩较上一学期学习成绩进步显著的,可以获得“学习进步奖”,奖励金额为300元/学年。
(三)学习成绩及各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可享受“国家奖学金”,奖励金额8000元/年。
(四)学习成绩及各方面表现优秀的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金额5000元/年。
(五)学习成绩及各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可享受“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奖励金额5000元/年。
(六)在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城镇低保户、孤残、烈士子女,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享受“国家一等助学金”,受助金额4300元/学年;在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有机会享受“国家二等助学金”,受助金额2300元/学年。
(七)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自愿应聘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八)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自愿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九)建档立卡贫困户及家庭经济困难(毕业年度家庭属于低保或在校期间有助学贷款)和残疾的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可享受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的就业补贴1120元/人(享受面约占当年毕业生总数的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