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择优录取,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
第八条 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将进档的所有考生依照分数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依次按成绩从高到低处理考生专业分配的分配原则。考生若出现分数相同情况,按照语数外分数高低排名,先后录取。对于所报专业志愿均已录满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可根据考生成绩等择优调剂录取至其它专业。若不服从调剂,则进入退档程序。
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规定择优录取征集志愿填报学院志愿的考生。
第九条 对享受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高考加分政策投档的考生,以投档成绩为准。
第十条 学院非英语专业录取时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
第十一条 按照中央军委、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中规定,学院定向培养士官只招收男生。
第十二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五章 学费标准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学费:
6500元/年,普通类专业学费:4600元/学年,定向培养士官生学费:7000元/学年,住宿费:四人间1200元/学年,六人间800元/学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学院设立了多项奖、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助学贷款。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宁夏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电话:0951―6736336、6722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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