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条 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设在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在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教育部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和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章 招生范围计划及收费
第12条 招生范围及计划:面向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专业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发布的信息。
第13条 收费标准:煤矿开采技术专业学费6000元/年,环境工程技术、环境监测与控制技术专业学费6250元/年,园林工程技术、建筑室内设计专业学费8000元/年,产品艺术设计、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专业学费8600元/年,人物形象设计专业学费11500元/学年,其余专业学费7300元/学年;住宿费800元/学年、1000元/学年、1200元/学年。
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将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还剩余学费和住宿费。
第五章 录取
第14条 录取规则
(1)严格按照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遵循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公平竞争,公正选才的原则录取新生。
(2)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制定的招生政策,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考生加分、降分条件和出档规定。
(3)专业确定:我校进档考生在安排录取专业时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不设专业级差,根据考生成绩和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即按投档成绩(艺术类考生按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高低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逐个予以安排,专业志愿间无级差。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其它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分数相同的情况原则上安排在同一个专业。
注意:煤矿开采技术、人物形象设计两个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不录取调剂志愿的考生。
(4)入学外语考试语种不限,进校后统一学英语。
(5)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身体健康,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艺术类专业(含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建筑室内设计、园林工程技术专业)考生要求无色盲、色弱。
第六章 纪检监督
第15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进行全程监督,举报电话:023-61065930。
第16条 学校从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问题,请直接与我校招生部门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第七章 其他
第17条 奖助贷、勤免补资助政策
(1)国家奖助学金: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国家政策规定,在校学生可享受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国家一等助学金4300元/生年、国家二等助学金3300/生年、国家三等助学金2300元/生年。
(2)学校奖学金:设立校长荣誉奖学金10000-20000元/年;此外,还设立有学习综合奖学金、学习优胜奖、学习进步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