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学生管理
第十五条新生入学后,按照《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取得学籍,学生在修业期内,修完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颁发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学院按照《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办法》,对优秀学生进行奖励;学生可以按照《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申请助学贷款。
第十七条学生在校期间,学院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和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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