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确定招生政策,制定学院招生计划,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招生监察工作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的全程监督,及时处理考生和家长反映的相关问题等。
第七条 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办公室,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招办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学院招生工作各项决定。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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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对象
第八条 招生计划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九条 招生对象为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学制三年。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录取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有关招生的政策、规定和最低控制分数线,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专业安排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其所报专业计划录满情况下作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实行“选考科目”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执行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文件明确规定的录取政策。
第十二条 外语语种:英语。
第十三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 加分或优先录取政策: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中规定的加分和优先录取政策。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我院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
普通类专业学费标准:5500元/年;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17500元/年;
住宿费(带暖气):800元—1100元/学年。
第七章 奖、贷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