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录取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学院设立招生就业处,招生就业处为学院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实施招生录取具体环节工作。
第十二条学院招生工作接受上级纪检监察组、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招生专业:护理、助产、药学、口腔医学技术、中医康复技术共计五个专业。
第十四条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学院网站、学院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录取批次详见各省(区、市)考试院(招生办)公布的2020年招生计划。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按考生填报的志愿,实行平行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在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再根据各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进行征集志愿投档录取。
第十八条专业安排按考生志愿先后、分数高低排序。若所报专业已满,又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外语语种不限。
第二十条各专业文理兼招。
第二十一条男女比例:助产专业限招女生,其他专业男女不限。
第二十二条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投档的考生,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录取模式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
第二十四条录取结果可通过省教育厅网站、各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并在学院网站发布同时以特快专递向新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六章入学、收费标准及学历证书
第二十五条资格确认: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六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当事先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假期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