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秉承“厚德精技 致知力行”的办学理念,按照“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生学习对接”的办学思路,与华为集团、福耀玻璃等世界500强企业联合,推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办学模式;与玲珑轮胎、金泉新材料、固润科技等上市公司合作,试行现代学徒制培养模式,致力于提升学生专业素养,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我院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就业处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院招生工作;招生就业处是具体执行机构。
第五条 招生就业处的招生工作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招生政策,结合学院实际,研究制定招生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2.负责编制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报送学院及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3.负责制定招生宣传工作方案,印制招生宣传资料,采取各种有效手段,做好招生宣传工作,提高招生宣传实效。
4.组织开展招生咨询工作,负责解答来人、来函、来电及网上有关招生的各类问题。
5.负责学院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录取工作,并做好网上录取的各项工作。
6.负责新生入学情况统计,核实招生任务完成情况;协助教务处做好新生注册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按照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工作要求,我院分省分专业计划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联合培养单位的要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考生对我院各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
第八条 我院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办向社会发布。
第九条 我院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不超过120%,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不超过105%。
第十条 在录取过程中学院可作出专业计划调整的决定。专业计划的调整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方案,上报湖北省招生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我院依据湖北省教育招生工作要求,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水平,择优选拔人才。
第十二条 对于符合我院录取标准的考生,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即按照考生专业志愿先后次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在总分相同情况下,按照综合、数学、外语、语文的顺序比较高考单科成绩。
第十三条 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按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
第十四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