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九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在上海市、浙江省、山东省、海南省、重庆市、湖南省、湖北省、河北省、江苏省、福建省的选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各省(市)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工作的通知》(粤教高〔2015〕12号)和《岭南师范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14年修订)》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的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转专业条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转专业:
1.确有特长或兴趣,需要在其他专业学习和培养;
2.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
3.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符合相关规定;
4.参与学校各类教学改革(包括大类招生培养分流、创新班选拔、学分制改革、对外交流合作、创新创业等),需要转专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允许转专业:
1.本科二年级及以上;
2.已有转专业或转学经历;
3.招生时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本科学生,如定向生、国防生等。
4.特殊录取类型学生申请转到统招专业的,如免试生、专插本、三二分段、五年一贯制、第二学士学位等;
5.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状况不正常;
6.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
7.其他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情形。
第二条 转专业程序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