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实施。
第十八条我校根据各省(市、区)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不超过我校在该省(市、区)招生计划数的110%。湖南省各科类提档比例不超过相应科类招生计划数的105%。
第十九条非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我校按各省(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投档成绩提档,并按照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专业安排。对进档考生的录取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即以投档成绩为依据,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将考生调剂录取到其他缺档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低于其他考生。
进档考生若出现投档成绩同分的情况,按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普通类排序规则为:语文、数学、外语,体育类排序规则为:专业统考分、语文、数学、外语。
第二十条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我校认可各省(市、区)艺术统考成绩。
1.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区),我校对进档考生按生源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原则,择优录取。投档成绩同分的情况,按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排序规则为:专业统考分、语文、数学、外语。
2.对于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市、区),我校对进档考生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不设志愿级差。综合成绩=(高考文化分/高考文化满分)×750×30%+(专业统考分/专业统考满分)×300×70%。综合成绩同分的情况,按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排序规则为:专业统考分、语文、数学、外语。
3.如上述原则与生源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生源省(市、区)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于享受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的全国性加分政策的考生,所加分计入投档成绩。
第二十二条 对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区),我校录取原则按相关省(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本省(市、区)招生考试网站或我校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六章收费标准及奖、助、贷措施
第二十四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及各项代收费等费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校严格按照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核定的标准收费。
第二十五条奖学金: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特别突出、成绩优异的学生可申报国家奖学金,1.5—2‰(依据当年省资助中心下达指标为准)的学生可获得该项奖励;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3-4%(依据当年省资助中心下达指标为准)的学生可获得该项奖励;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突出、成绩优良的学生可申报每人每年600-1200元不同等次的校级奖学金,15%的学生可获得该项奖励。
第二十六条助学金:在校期间家庭经济困难、表现优良的学生可申请每人每年2200—4400元不同等次的国家助学金,20-30%(依据当年省资助中心下达指标为准)的学生可获得该项资助;同时,学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提供校级经济困难补助。
第二十七条学校设有新生报到“绿色通道”,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办理先入学后缴费手续,同时为已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及时确认信息办理回执(注:凡我省高考录取新生可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当地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学校还设有“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可为学生推荐勤工助学岗位。
第七章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