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通过中外合作办学计划录取转入非中外合作办学专 业的;
5.通过面向黄石计划录取的;
6.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互转的;
7.高考科目不同的艺术类专业互转的;
8.给予学业警告、留级或退学的;
9.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10.已有一次转专业记录的;
11.国家有相关规定的其他的不得转专业的情形。
第三条 办理流程
(一)转专业考核流程
1.教务处公布接受转入的专业及其允许转入人数、考核 科目及参考书。接受转入的专业及其允许转入人数依据专业 教学资源、专业发展实际等确定。考核科目 1-2 门,为学科 或专业基础科目;
2.学生向所在教学院教学办公室提出申请,有必要的同时提交有关附件;
3.教务处会同相关教学院组织各专业考核并根据考核成绩总分排名确定拟转入名单;
4.拟转名单经学校审核研究后公示;
5.公示无异议的,转入新专业学习。
(二)其它原因转专业流程
符合第二条第一项第 2-6 目规定之一者,经原教学院院 长和转入教学院院长同意,公示无异议,可直接办理转专业手续。
(三)相关程序
1.教务处学籍与学位科将确认的转专业学生名单通知 相关教学院教学办公室。相关教学院教学办公室通知学生本 人。教务处学籍与学位科做好学籍信息变更工作,相关部门 做好相应的信息变更工作;
2.转入教学院教学办公室及时做好转入学生的各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