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总体招生计划以河北省教育厅下达的事业计划为准,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贯彻执行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和规定,实施阳光工程,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四条 录取方式: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实行网上远程录取。
第十五条 调档比例:按国家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六条 专业确定:进入投档线的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录取或调剂,不考虑分数级差。
第十七条 对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优惠加分项目,按照其招生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男女比例: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三部委《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河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等规定。对报考我校的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如下:
1.色盲、色弱、口吃者不宜报考师范类专业。
2.色盲、色弱者不能报考学前教育和体育教育专业。
3.患有嗅觉迟钝、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者不宜报考师范类专业。
4.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者不宜报考师范类专业。
5.音乐教育和舞蹈表演两个专业要求五官端正,形象气质佳。
第二十条 考生注意事项:
1.录取时不限外语语种,各专业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教学均为英语,非英语语种的考生需慎重填报。
2.我校只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统考(联考)成绩,不认可各学校单独组织的艺术类校考成绩。无省级艺术类专业统考(联考)成绩的考生需慎重填报。
3.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或批次,学校按平行志愿政策录取;对于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或批次,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一志愿生源不足时,依次考虑其它志愿的考生。
4.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