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折教育 历年分数

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在辽宁省2020年最低录取分是多少

发布时间: 2023-01-26 08:02:04

第二十四条 退档原则:没有填报我校志愿者;体检不合格者;身体条件不符合所填专业要求又不服从专业调剂者;所报专业已满又不服从专业调剂者;本人书面申请放弃录取者。以上情况可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 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可登陆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信息网查询。也可通过考生所在省招办开设的招生录取信息网络或各地市县招办查询。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新生入学资格。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八条  相关专业对考生体检要求:

1.环境艺术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艺术设计专业不招色盲色弱者。计算机网络技术、数字媒体技术专业不招色盲者。

2.因用人单位对考生条件有要求,请色盲色弱,听力、嗅觉异常的考生慎重报考旅游管理、酒店管理专业。以上专业同时要求考生无唇裂、斜眼、斜颈,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驼背。皮肤外观特别是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疤麻、纹身等。身体无残疾、无狐臭,无贫血、白化及遗传性、传染性、过敏性疾病,无精神病家族史,癫痫病史,无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等。

3.因用人单位对考生身高有要求,请男生身高165cm以下,女生身高155cm以下的考生慎重报考旅游管理、酒店管理专业。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标准:艺术设计专业每生每年8000元;其它专业均为每生每年5700元,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专业(中德诺浩新能源汽车方向)另收培训费每生每年4850元。乌拉尔学院(与俄罗斯乌拉尔联邦大学合作办学)大数据与财务管理专业、旅游管理专业学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机电一体化专业、软件技术专业学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0元。住宿费:1450(4人间)或1050元(6人间)/学年。书本费:学生根据实际使用量,自行购买。以上收费标准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海南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国家相关奖助学项目:1.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8000元/人/年。2.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5000元/人/年。3.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资助标准:分为特殊贫困3500元人/年和一般贫困2500元/人/年两个等级。4.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额度最高8000元/人/年。5.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获得“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标兵”的奖励10000元/人,获得“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的奖励5000元/人,获得“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提名奖的奖励2000元/人。6.在校生(含应、往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享受学费补偿、代偿助学贷款。最高标准为8000元/人/年。

海南省奖助学项目:1.海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奖励标准为4000元/人/年。2.具有海南学籍的中职应往届毕业生或海南户籍的省外中职应往届毕业生通过单招考试入学后,根据相关政策,省财政第一学年给予每生5000元的学费补助,完成学业并获取毕业证书后再给予每生5000元学费奖励。

学校奖助学项目:1.学院奖学金:奖励标准最高为1300元/人/年。2.国内交流学习助学金:一次性发放,资助标准为3000元/人。3.勤工助学:校内勤工助学岗工资标准最高每月504元。4.“绿色通道”: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学校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5.临时生活补助:学校给予发生临时困难的学生发放适当的生活补助。6.家庭贫困学生和残疾学生学费减免:学校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给予一定的学费及住宿费减免。7.在我校应征入伍的学生一次性给予8000元/人奖励。

以上奖助学金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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