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招生计划
学校在各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公布的信息为准。
四、录取要求及录取规则
(一)报名、考试、填报志愿等流程按各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的统一规定执行。
(二)报考艺术、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并通过由各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
(三)录取过程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生政策,认真贯彻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纪委监督。
(四)所有招生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但根据我校办学实际,新生入学后仅以英语实施公共外语教学。
(五)各专业不限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同一志愿的考生,实行德、智、体全面考核,按文化(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具体录取规则为:
1.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各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相关规定,以考生的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进行录取。
2.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尊重考生的专业志愿,实行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如第一志愿专业落选,根据考生投档成绩和意愿按志愿顺序录取,各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3.艺术类专业和体育类专业,在体检、文化考试与专业考试成绩合格的前提下,按专业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4.如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能录取,对服从调剂者,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5.其它招生要求和录取规则按各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考办公布的招生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6.被我校预录取的考生,经各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考办审定后,学校按考生所填写地址寄发录取通知书,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办理相关入学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以虚报、隐瞒、欺骗等违规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出,取消入学资格,若已取得学籍的取消学籍。
五、学生助学及奖励措施
(一)严格落实上级奖助学金政策,符合条件的同学可参与评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
(二)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大学生按照规定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毕业后到边境县就业且符合相关资助规定的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
(三)学校开展校级资助工作,开设“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录取通知书、家庭所在地出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可申请“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校内设置勤工助学、冬季御寒补助、校级励志奖学金、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项目。
(四)五年制大专学生中职阶段按照相关规定减免学费和设置助学金;升入高段后,和专科学生享受一样的资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