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应予退学者。 第三章 学生转专业的宏观调控
第七条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休学创业、退役后复学和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的特殊学生需要转专业的,学院应当优先考虑。新生录取时如果某个专业人数不足 20 人,学院可根据录取专业情况和学生的意愿进行相应的专业调整。留级学生原则上只能留至本专业下一年级,如果本专业无后继班,学院可以根据情况安排留到其他专业班学习,学生不得自行挑选。
第八条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 号文)文件精神和《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高职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学院教务处可依据以下原则,对转专业人数与可转专业实行宏观调控。
(一)按比例统筹转出和转入,全院转专业人数控制在年级总人数(不含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等)的 5%以内;
(二)对于毕业生就业率低、教学条件不充足的专业将严格控制学生转入人数;
(三)专业人数高于招生录取计划的专业或低于 30 人的专业,将严格控制学生转入(或转出)人数。
(四)不得向最低录取成绩高于本人入学成绩的专业申请转专业。
第四章 学生转专业的程序
第九条 公布受理转专业工作时间及考核要求。各二级学院(部、中心)根据教学资源情况,于当年 12 月 15 日前上报当年可接纳转专业学生的专业和最多接纳人数,并明确对拟转入学生考核的课程及考核方式,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十条 受理学生申请。拟转专业的学生在当年 12 月 15 日前向所在二级学院(部、中心)提交《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学籍异动申请表》(附其家长或监护人书面意见及其他相关材料),所在二级学院(部、中心)签字同意并汇总后,将申请材料提交拟转入的二级学院(部、中心)。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部、中心)审查。学生拟转入的二级学院(部、中心)根据转入专业的教学资源,综合考虑申请转专业学生的操行表现、成绩及接收专业对学生的素质要求、接收专业和班级的人数限定等因素,签署对申请人能否接收的意见汇总后报教务处。
第十二条 教务处审查与上报。教务处对拟转专业学生的资格进行审核,提交分管副院长审批,对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同意其参加转专业考试,并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转专业考试。通过转专业资格审核的学生,按照教务处的通知,参加拟转入二级学院(部、中心)组织的转专业考试(转专业考试一般于当年 12 月未至元月初之间进行)或依据学生上学期期末考试成绩在专业、班级的排名及操行情况进行综合审查。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学生通过转专业考试或综合审查后,经拟转入二级学院(部、中心)行政负责人签字同意,教务处审核,学院领导审批,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办理学籍异动手续。获学院领导审批转专业的学生,由教务处拟发学院转专业的确定文件,抄送相关部门备案。学生凭教务处出具的《学籍异动通知单》在规定时间内办完学籍异动相关手续。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者,将取消其转专业资格。凡办理完转专业手
续的学生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
第十六条 转学交接。学生完成转专业的审批程序后,由转出和转入二级学院(部、中心)办理交接手续。相关部门依据由教务处拟发学院转专业的确定文件,完成转专业学生的学籍、成绩、住宿、缴费等事项的信息调整变更工作。 第五章 学生转学的条件
第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或者其他学校学生要求转入的,可以申请转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