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学校目前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人民奖学金等各类奖助学金,其中奖励类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资助类奖助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按定向招生计划录取的学生享有企业设立的定向奖学金(用于交纳学生学费、住宿费)。
第三十条 学校构建了“以助学贷款为主要渠道,奖助学金为重要辅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学费补偿贷款代偿为有效补充”的资助体系,全方位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有效资助,实现“应助尽助”,决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三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解决学费与住宿费。国家助学贷款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与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咨询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向学校学生资助部门咨询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十二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各专业报到地点及住宿所在校区最终以录取通知书发布的为准。无论何种原因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向所在学院请假,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学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学籍管理规定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不符合招生体检条件者,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凡徇私舞弊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学校对飞行技术、工科试验班(智慧空中交通管制)、交通管理、应用气象学、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航空安防管理、空中乘务、民航空中安全保卫等专业的学生实施“准军事化”管理。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电话:022-24092126;招生网站:www.cauc.edu.cn/zsb;招生微信号:cauczb;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电话:022-24092242。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凡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简章等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中国民航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