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录取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七)代表学校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八)配合各省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入学考试
第九条普通文理考生(含艺术类)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中职类考生须参加湖北省技能高考。
单独招生考试考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文化综合、专业知识考试及技能操作考试。
“3+2”中高职转段制考生须参加转段考核。考核方案由联办学校共同制订。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学校录取工作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当年招生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比例,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顺序志愿投档的,120%以内;平行志愿投档的,105%以内。
第十二条录取时,无男女生比例限制(特殊专业除外,详见招生简章)。
第十三条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四条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录取时,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分数为准。
第十六条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所有进档考生先按第一专业志愿排序,根据投档成绩依次由高到低录取。未被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的考生,再按后续专业志愿排序,根据投档成绩依次由高到低录取。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七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湖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录取的新生,户口迁移遵循自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