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招生类别及计划
第五条 经福建省教育厅批准并由教育部备案,学院招收的批次为专科批次或专科提前批;我院2022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及其他要求将分别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院机构统一公布为准。
第四章 招生录取组织机构及录取规则
第六条 成立以学院主要领导为主任的招生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2022年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就业处负责处理日常具体工作。
第七条 按教育部及各省招生规定、政策及原则,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八条 报考我院的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执行标准为教育部、卫生部和全国残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九条 福建省按照专业平行志愿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其他招生省份遵循该省投档录取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投档分相同的,按先同等优先、再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以此确定出每一个考生在其群体中的位次。考生成绩分数相同的,先按享受同等条件优先录取的条件排序,新高考改革省份再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成绩、首选科目(物理或历史)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如果位次仍相同,再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投档;其他省份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文史类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工类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各省份投档规则请考生和家长参考各省(市、自治区)向社会正式公布的相关文件。
第五章 监督和保证
第十条 学院成立以学院主要领导为主任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制定我院招生工作实施办法和规定。
第十一条 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市关于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增强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和学院招生工作的信誉。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学院纪检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录取结果公布及通知书发放
第十三条 录取结果将通过各招生所在省份的官方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上查询。
第十四条 考生可在录取结束后,登录我院网站查询。
第十五条 我院在招生结束后,及时制作并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七章 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
第十六条 根据闽价费〔2012〕356号和567号及闽价〔2005〕费435号文件精神,学院各专业缴费标准及退费办法如下:
(一)缴费标准:软件技术专业学费为9000元/生・年,环境艺术设计专业学费为7200元/生・年,其他各专业学费均为6000元/生・年;
(二)退费办法:
1.缴费后未入读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