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学院2020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专业8个,其中:公安专业5个(治安管理、刑事侦查、公共安全管理、信息网络安全监察、交通管理),非公安专业3个(司法警务、法律事务、法律文秘)。
第十三条2020年,陕警院公安专业面向陕西省招生;非公安专业面向陕西省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实际招生省份以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四条在陕西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陕警院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社会需求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定分省、分类型、分专业招生计划,报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教育厅审核,并经教育部备案后,及时、规范、准确地向社会公布。招生代码及专业代号以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五章 招生条件
第十五条 陕警院公安专业的招生条件,按照公安部关于做好2020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陕警院非公安专业的招生条件,按照教育部《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公安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十八条陕警院公安专业招生录取安排在高职(专科)提前批次进行。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其在后续批次被其他高校录取。
第十九条陕警院对考生高考外语语种不作限制。本校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二十条 陕警院认可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教育部和公安部有关规定制定的高考加分政策。
第二十一条 公安专业考生须考察合格、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体能测评和面试合格、高考成绩达到陕西省高职(专科)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非公安专业考生须身体健康状况合格、高考成绩达到高职(专科)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符合陕警院提档要求,具有被录取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院校志愿录取规则。对于执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院按省级招生办投档顺序录取。对于非平行志愿省(自治区、直辖市),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学院的考生,如第一志愿未满额,则调阅第二志愿考生档案,依此类推。
第二十三条 专业志愿录取规则。对于进档考生,学院执行“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根据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并确定专业。确定专业时不设专业级差,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由学院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陕警院在进行录取和确定专业时,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和外语成绩。
第二十五条陕警院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考生须满足学院相关专业当年对选考科目的要求,专业录取时参考同排位考生的高中综合素质评价。
第二十六条报考陕警院公安专业的考生,在填报志愿时应认真核对男、女生专业代号,填报错误将导致无法被录取。
第二十七条 陕警院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提档比例。录取期间,学院可以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及分专业报考情况,对分专业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八条 陕警院在新生入学后,按照公安部和省公安厅有关规定,对公安专业学生组织开展考察复审和体检复查工作;复审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按照教育部《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有关要求,对非公安专业学生组织开展复查工作;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凡被陕警院录取的新生,须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院同意逾期不报到的新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