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后方能注册。缴费后,因个人原因放弃入学资格、退学及其他原因终结学业的,学费、住宿费和代办费清退按《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发改服价[2019]39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学历证书颁发办法
第十四条颁发证书校名:泉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第十五条学历证书种类:颁发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毕业证书(对在校修业期满,成绩合格的学生)。
第九章奖、助学金的设定
第十六条学院实行奖学金制度,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学院奖学金。学院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顶岗实习机会及推荐就业岗位等。
第十七条新生入学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生源地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章附 则
第十八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不同之处,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本章程由泉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联系方式
电话:0595-86698989、17350056539
传真:0595-26990996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科技教育园区(江北大道)南安一中新校区对面
QQ:3166225096、2196977132
E-mail:qzgcxy@139.com
网址:http://qzgcu.mku.edu.cn/
泉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2020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