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执行各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和有关政策规定,涉及高考改革省份的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条 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遵循分数优先原则。对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遵循志愿优先,再分数优先的原则。
第十一条 我校认可部分省艺术类统(联)考成绩,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联)考成绩必须达到各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
省内考生:对专业和文化成绩双过线的考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并参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依次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相同则按专业成绩排序,专业成绩相同则按语数外顺序单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省外考生:凡我校组织了艺术类专业校考的,须达到我校专业合格成绩,在文化和专业成绩双过线的前提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同分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继续同分按语数外顺序单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我校未组织艺术类专业校考的,认可考生所在省(市、区)艺术类相关专业统(联)考成绩。
第十二条 按大类招生的专业,第一学年按专业大类培养,第二、三、四学年根据学生成绩和兴趣,分专业培养。
第十三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联共同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四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所有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五条 凡填报武汉晴川学院志愿的投档考生,按规定录取后一律不退档。
第四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代收费等费用,具体标准按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对违规报名、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反规定的考生或生活不能自理,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考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我校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可申报国家奖学金、优秀大学生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对积极进取,勇于创新,为国家、社会、学校作出重大贡献并取得积极的社会影响的集体和个人可获得晴川奖学金;学校为特困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九条 学生按学校规定修完学业,成绩合格者,颁发武汉晴川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武汉晴川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教育部批准设置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